取得时效制度要适用于实践,许多具体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其中主要是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具体哪些权利得因时效而取得,亦即取得时效的客体问题。具体到本文而言,我们重点讨论下所有权与取得时效的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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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领域取得时效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未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指的是占有人以自主的意思和平、公然、连续地占有他人非经登记的不动产满一定期限,可以直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请求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找律师网解释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其制度建设需要长期艰辛的努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备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从土改到文革,因不动产登记而遗留的历史遗留问题颇多, 目前,在广大农村尚有大量未登记的不动产,尤其是私有房屋。即使是在城市或乡镇,不动产登记制度亦不可能无一遗留地将所有不动产登记造册,因而,根据取得时效制度确认未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实现事实与法律的统一,不失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权利界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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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由于我国采实质主义登记制度,在占有他人未登记不动产达到法定构成要件以后,占有人并不当然取得所有权,只是享有申请登记为所有人的权利。只有在占有人行使该申请权利,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之后,占有人才能实际取得所有权,真正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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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取得时效,指的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中登记为所有人的占有人,善意占有该不动产经过一定期间,且该登记未被撤消时,将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主要适用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法律猫指其目的是为了消除不动产登记中产生的登记物权与事实物权之间的差异,使两种权利归于统一,以稳定经济秩序。德国民法典第900条,法国民法典第663条都有此规定。我国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均有此规定,值得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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