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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条件,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离婚赔偿的条件也是有一定限制的。要求离婚赔偿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离婚赔偿的条件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都不属于合法的夫妻身份。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院是不会受理这类的损害赔偿案件的,也不会支持这类请求的。END

离婚赔偿的条件二: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才符合离婚赔偿的条件。END

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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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以下这四种情况,过错方才承担离婚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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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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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种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之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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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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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离婚赔偿的条件和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离婚赔偿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念及旧情而不利用法律武器,因为这也担负着预防和制裁犯罪的功能。一个人如果连家人都伤害,难免会对社会有什么危害。必要的时候,我们就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提醒大家一点,在实践中,很多要求离婚赔偿的案件都有律师代理,因为有些情况在举证方面,当事人一个人就很难完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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