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意味着我国行政立法的进一步推进,而且表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有了充分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联系到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宪法,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法这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其意义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行为的侵害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依法提出申请而引起的,即行政复议的引起,必须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必要前提。一般条件下,没有申请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机关不行使复议权。当然,复议申请并不必然引起行政机关必须复议的法律后果。对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且必须依法受理。因此,申请人的申请和复议机关的受理相结合才能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依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所谓书面形式,是指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来表达其申请复议的意思的形式。利用书面形式申请复议,不仅能够全面、准确、详尽地表达申请人的请求目的和事由,而且由于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因此,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要求及理由进行审理,以及申请人主张的实现角度看,还是采取符合要求的书面形式,即递交复议申请书为好。复议法同时也结合我国公民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的现状,从节省时间,体现行政效率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角度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注明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时间。对于口头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宣读记录的内容,经核对后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后,作为有效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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