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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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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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网络、虚拟空间租用及主机托管服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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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安网备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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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开展IP登记的,到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备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因。3.告知备案结果。(二)若需要提供ICP服务的,需从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beian.gov.cn)。2.根据网页内提示填写相关数据,并完成备案,获取浙公安网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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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当场获取备案结果;提供ICP服务的从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获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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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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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获得备案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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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