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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几个概念

涉及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几个概念我们之所以探讨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关系到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当然主要是人身健康、生命权利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学校的管理责任及家长的监护问题,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这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搞清楚了,一般的损害赔偿就迎刃而解了。为了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把几个相关的概念或相关的问题先提出来加以适当地界定,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探讨这个问题。1、关于“学生”的范围至于什么是学生,人们都有明确的理解和比较统一的认识,但这里的学生不是广义上的学生,即与老师相对而言的学生。而是仅指正在学校中学习的学生,更为准确一点说是专指正处于青年或少年时期,经过一定的程序考与或者录取的在国家承认的公办或者民办的教育机构中从事学习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掌握到从学前班到大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情况,比如没有经过正式录取通过某种关系寄读、借读、临时听课,在发生了类似事情后,并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学生。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比照学生处理。如果是未经任何合法渠道,也未经允许自行听课的就不能算我们所说的学生了。2、关于“在校”从字面看,“在校”就是“在学校里”。仔细分析,就发现“在校”有不同的含义。当我们说“在校学生”时,是说这些学生仍然还在学校中学习,而一旦他们被颁发了毕业证,离开了学校,就成了毕业生。也可以说不是这个学校的学生了。与此相反,下一个层次的学生被上一级学校录取,取得了录取通知书,他只是取得了进入这个学校的资格。当他来到学校,在报到前虽然也可以叫“新生”,但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生,只有报道后才取得学生的身份。这是从学生本身来说的“在校”的范围。而从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看“在校”,又有不同的含义。通校的学生踏入校门即可谓之“在校”,而住校的学生,只要没有正式明确放假,如每周周末回家,节假日离校,都应属“在校”。而学生上学后,在老师或学校的组织下进行的活动,虽然有些是离开学校到社会上进行的,如到工厂、农村参观,到有关单位实习,因为是属于学校组织的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因而也应视为“在校”。我们要研究的重点就是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是否“在校”,有时关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不可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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