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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股权转让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
方法/步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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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股权转让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资本的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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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条耕蚊规定:“,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国有独除外),的却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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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何择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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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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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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