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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瑞咨询认为,B2B电子商务发展的十年时间里,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外贸市场环境发生翻天覆地变化,B2B平台上买卖双方的关系也发生巨变,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要以品质在红海竞争中胜出,要时刻站在买家的立场,发挥企业的优势,满足买家需求。对于海外买家而言,B2B平台上供应商单纯产品信息的展示仅作为买家评估的一个指标,据最新调查显示,近九成的买家更关注供应商的信用情况、生产及服务能力,他们希望以更快的速度、更便捷的方式寻找到最合适的卖家。
信任是B2B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 纵观B2B整体,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全球商务贸易进入迅猛发展时期,随之暴露的问题也日渐凸显,货不对板、交易欺诈、骗一把就跑、物流掉包等等,一系列失信行为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也为整个电子商务市场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就B2B外贸而言,供应商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将影响到海外买家的购买决策。目前,海外买家对国内卖家所提供的产品以及卖家本身的信息无法确定其真实度,卖家是否对此产品做过交易,交易规模多大,卖家本身是否具备生产要求等。这些信息在传统B2B及搜索引擎上是无法获知的,买家只能从企业经营许可证上了解基础信息,而这些基础性信息对于买家做出判断的作用十分有限。
艾瑞咨询认为,信任关系是贯穿整个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由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都是在线完成,对于彼此的信任一般都是通过感受和体验等比较初级的手段,买家无法准确知道卖家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判断作出决定,一旦涉及到大量交易额时,买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通过各种途径对卖家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卖家也同样无法完全了解到买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遵循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因此,网上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将会推动电子商务朝向更有利的方向发展。
信任机制的形成需要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艾瑞分析认为,B2B电子商务平台信任机制的形成需要内外部参与者的共同合作。内部参与者主要是指商业贸易活动的买卖双方,其中买家在注册时应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真实有效的采购信息,进而获得供应商的报价和联系;而供应商在注册时应将企业信息如实提供给B2B平台提供商进行审核,发布具体产品信息,内容要尽量详细,附上产品图片,并所具有的竞争力,以增强对买家的吸引力。 外部参与者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及B2B平台提供商。就政府而言,政府和监管部门应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法律方式对电子商务加以引导和规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政府在2004年通过了《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了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在2008年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10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仍不能调整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此外,借鉴美国和欧盟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美国政府近十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个人隐私保护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的《网上电子安全法案》、以商务实践为主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欧盟自成立以来,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为保障信息服务在各成员国间的自由流通颁布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为保障网络隐私而制定的《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流动的保护指令》等,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就B2B平台提供商而言,平台提供商应该严格审核申请注册的会员,力争为会员提供真实、可靠、专业的平台信息,提升整个供应链的透明度,为全球买家和供应商的业务合作提升效率,增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