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考试
1)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2) 当相互间的火灾危险性差别较大时,各自的疏散设施也需尽量分开设置,如商业经营与居住部分。 3) 通过合理组合布置建筑内不同用途的房间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可以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空间相对集中并方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或将这样的空间布置在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的部位等,以尽量降低火灾的危害。 4) 限制火灾和烟气蔓延;减少对邻近分隔区域影响;方便进行救援; 5) 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 6)民用建筑内不应生产、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表中未含的特殊要求: 1、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机房内设量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柴油发电机机房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油电力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设防止油品流散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部设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不超过2台)。 5、锅炉房、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室设火灾报警装置,设相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设自喷时应随之设自喷。 6、燃气锅炉房设爆炸泄压装置,燃气燃油锅炉房通风独立。
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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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3、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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