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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办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上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