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为企业聘用员工确定合理的依据,以为企业补充合格的员工为目的。 第二条 录用范围 原则上以录用各类学校毕业生为主。但特殊情况下,也包括临时招聘员工。 第三条 定期招聘计划的制定 定期招聘计划的编制程序是,由人事部根据定员计划,提出对学历、性别、专业的要求和招聘程序,并报有关部门和厂长(或经理)批准。 第四条 临时招聘计划的制定 人事部根据各部门的缺员情况和增人申请,经检查、核实和平衡后,直接报主管领导批准招聘计划。 第五条 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计划的编制依据是正式批准的招聘计划。其内容包括:录用原则、招聘原则和测评依据。 定期招聘情况下,考试计划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厂长(或经理)后组织实施。 临时录用情况下,考试计划只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可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招聘 招聘的主要渠道有:(1)学校招聘。(2)职业介绍招聘。(3)广告招聘。(4)关系介绍 第七条 学校招聘要将招工条件等以文书的形式(详见第八条)提交给有关学校的系主任和学生处。或由人事部领导直接去学校作招聘说明。 第八条 招聘表 到学校招聘,要分发招聘表。其内容包括:应聘表、企业介绍、招聘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职业介绍所招聘 临时招聘主要以短期职业中专和职业介绍所为对象。这时也应提供上述文件,或以口头形式向职业介绍所说明。 第十条 广告招聘 广告招聘属临时性招聘。多在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采用。广告的形式和数量应视企业的需求量和需求程度而定。 第十一条 关系介绍 利用关系介绍招聘,也需向介绍者分发有关资料,特别要向他们强调招聘条件和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应聘表 原则上,人事部要在考试前一个月要求应聘者提交下述资料。(1)应聘表。(2)履历表。(3)专长。(4)照片(近期免冠正面照)。(5)最终学历证明。(6)成绩单。(7)体检表。 第十三条 选拔程序 基本上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拔。(1)依个人资料初选。(2)笔试。(3)面试。(4)体检。 第十四条 初选 人事部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分析,作出初步选择意向后,通知应聘者参加笔试。 第十五条 对应聘者特长的把握 依据初选结论,主要考察以下几项。(1)学历是否与招聘要求一致。(2)年龄。(3)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工作需要。(4)智商应在中上水平。(5)通勤距离。其居住地与企业间的距离应尽量近一些。(6)个人经历。(7)对工作的理解是否与企业经营方针一致。 第十六条 笔试 大学应届和历届毕业生的考试内容一般为外语、专业课和综合考试。中专及以下应聘者考试内容一般为外语、数学、写作和专业课。临时招聘的考试内容可随机决定。 第十七条 面试 对笔试合格者才进行面试。企业面试者应由厂长(或经理)、有关人员和主管部门领导参加。其人数不应少于5名。面试结果要集体决定。如厂长(或经理)不能出席,结果要报其批准方生效。 第十八条 体检 对面试合格者体验,主要是看其身体状况是否能胜任工作需要。体检一般由企业内部的医疗机构或合同医院进行。 第十九条 内定 对考试全部合格者发招聘通知书。通知书一般随应聘保证书一同发出。应聘者应将应聘保证书在两周内寄回企业。两周内未寄回者取消应聘资格。但因邮递不及时或者有正当理由者不属此例。 第二十条 就职 应聘者应按人事部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报到时间由人事部与招工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 新职工报到后一般应递交保证书和担保书。并经3个月左右的试用期后,方可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第二十二条 担保书 担保书要由其亲属填写。其条件是居住在同一城市、满25岁且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担保书中要写明担保人的地址、姓名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保证书 保证书一般用企业通用格式,一式两份,一份由人事部留存,一份个人保存。 第二十四条 正式录用 试用期过后,由所属部门提出报告,给人事部评审后,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附则本规定从X X年X月X日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