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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处决的程序

执行处决的程序  (1)确定执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法做了概略性的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实践中一般情况是枪决的方法执行,但对于枪决的部位,枪械的种类等,未作具体规定,各地的执行方法不统一,如枪击的部位有头部、心胸部,选用枪械有步枪、手枪。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开始改进死刑执行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枪决或注射方法执行。  (2)验明正身。一般在处决前一天进行。验明正身是指人民法院对准备交付执行死刑的罪犯,查明其是否为依法应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本人的行为,目的是认准被执行死刑的对象,防止错杀无辜,是对死刑罪犯被执行前必经的程序,主要是查明罪犯身份情况,核对犯罪事实等。验明正身是罪犯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次面对审判人员为自己说话、辩解的机会;人民法院则通过验明正身证实罪犯是否确系应被处决者,查明是否有不应执行死刑的情况,重点要查清:?查明罪犯身份证实其确系应被处决者;?核对罪犯年龄,对育龄期的女犯,应询问其是否怀孕,月经是否正常;?核对罪犯犯罪事实的情况,对罪犯认罪服判,悔过的叙述,不服判的话,甚至喊冤的话,一些反动的或诽谤言词,都应如实记录,为今后研究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供材料;?询问罪犯的遗言或其交出信札的情况。不少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都流露出对本人犯罪行为的后悔,对家人和生活的眷恋等,这些都是进行法制宣传的素材;罪犯在临死前总有一些个人债务要作交代,如果罪犯上述的关于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实事嘱托等,特别是一些罪犯有民事方面的嘱托需要转告他人,但没有留下遗书,总是在验明正身时口头说出来,这就成了罪犯生前对民事交代的唯一根据,验明正身时必须对上述情况如实记载,验明正身笔录记过错后交验明正身的审判员审阅后签名,书记员也应签名,罪犯签名按手印。  (3)监刑前死刑罪犯的关押。人皆畏死,死刑罪犯在得知其将招待刑罚死刑后,思想往往很不稳定,出于求生的本能,可能铤而走险。因此,从验明正身到执行死刑虽然时间不长,但罪犯的危害性极大,应将其单独关押。另外,基于人道的考虑,对罪犯在生活上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尽量予以满足。  (4)从羁押场所押解到刑场。在羁押场所将死刑罪犯提出移交司法警察后,司法警察仔细核对死刑犯的姓名、案由、年龄等情况,防止提错,同时对死刑罪犯照像、验明正身,司法警察要随时注意死刑罪犯的动态,抓住其手臂,防止自杀、自残、报告等行为的发生。司法警察对死刑罪犯捆绑好死刑执行绳、颈绳、脚绳,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迅速将罪犯扣解上车,扣解过程中的武装警察押解,司法警察担任警戒,同时注意稳定罪犯的思想情绪。  将死刑罪犯押解到指定地点后,应严格看管,无关人员禁止与罪犯接触,司法警察要努力稳定死刑罪犯情绪,靠知死刑罪犯到达刑场的口令,防止吵闹、喊叫,做好宣判的准备工作,检查捆绑是否结实,系好颈绳以防上在审判中喊闹,并按宣判的出场顺序押站好。同时刑场法警指挥长检查射击手的执行死刑的射击用枪,发给子弹,装入弹夹后并关好保险,每名射击手弹夹中只能装填一粒死刑射击用弹。当审判长宣布死刑罪犯到会场的指令后,押解的司法警察要精力集中,动作敏捷,立即将死刑罪犯押进宣判会指定位置站好,宣判时密切注意死刑罪犯的动向,防止闹会,宣判完毕后根据指挥长(审判长)指令将死刑犯押赴刑场。  (4)刑场上的实施方法。将死刑罪犯押到刑场后,指挥长应下达“下车”的口令,押解司法警察迅速、准确地将死刑罪犯押到预定位置,令其背对射击手跪下,如死刑犯不服从,押解的司法警察可采取强制措施让其服从,为射击创造良好的条件,射击手根据现场法警指挥长的指令“装填子弹”,射击时持枪装子弹后站在射击线上,迅速举枪瞄准死刑的头的后枕部等候射击命令,执行现场法警指挥长根据情况适时下达“射击”命令,射击手听取口令,射出。射击完毕后刑场法警指挥长下达“验枪”口令,射击后迅速验枪后关好保险,持枪站好。  执行死刑时应做到:?执行死刑刑场法警指挥长的口令要简洁。因此时罪犯与射击精力高度集中,思想上有可能紧张,执行死刑刑场法警指挥长话多了容易造成混乱。?执行法警动作快捷、文明、威严。?死刑执行现场和处决人犯的照相、录像由人民法院组织拍摄,随安全卷存档,其他政法机关一般不要到现场拍摄。严禁新闻记者到刑拨采访、拍摄、录像,特别案件确因宣传需要,新闻单位要求提供照片和录像资料的,可商请法院酌情提供,用完收回,防止流入社会或流出境外。?执行死刑刑场法警指挥长认真协同法医检查验证死刑罪犯是否死亡,发现没有死亡的要及时进行补枪,直至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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