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专利罪的构成主体 专利,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并经国家批准,申请人因而对之享有独占权的发明创造。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这里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三者在保护的范围,对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要求,保护的期限和审批的程序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差异。 假冒专利罪的行为对象是专利,但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的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构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这些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标记权、禁止实施权或者出口权等。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所侵犯的专利权必须是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权。为了促进社会技术的更快发展,防止专利权人实行技术上的垄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例如,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权只有在保护期限内才是有效的,一旦过了保护期限,该专利就会进入公知公有的领域,就能成为本罪假冒的对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个人实施假冒专利行为引发刑事风险的立案标准,如果单位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