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2.例外:(2)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⑦遗产管理人;⑧遗嘱执行人;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10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55条(2)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三)具体案件中常考的当事人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再适用(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对比: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第189条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注意:①适用的案件类型:②当事人有顺序要求。(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②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③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4.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①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②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③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①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①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②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5.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50、52条①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2)校园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条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①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作被告。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被告。③第三人与管理人作共同被告,条件:第三人侵权,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6. 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四)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条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条:调解(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民诉中当事人理论较难,要认真复习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