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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1.事项名称: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2.办理单位:四川省双流区地方税务局3.办理窗口:双流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4.办件类型:承诺件。5.法定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7.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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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二步:受理。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步:审查与决定。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对申请人符合纳税人变更定额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步:送达。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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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1份。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1份。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1份。4. 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5. 代理委托书              原件1份。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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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二)前置条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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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注   1.许可事项无年检2.审批结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注意事项

注:表格可在双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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