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飞机 驾驶员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一、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二、于已获得国籍证但没有获得有用适航证的航空器,能够请求特许飞行证,请求程序如下: (1)飞行控制部分对违背飞行控制规则的航空器,能够依据状况责令改正或许中止其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