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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取得时效构成要件

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是指对于物可为支配,排除他人的干涉。而且对物是否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依照社会观念,并从可以认识的空间和时间关系,结合个案加以认定。空间关系,是指人和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的结合关系,足可以认为该物为某人事实上所管领,如建筑商将建筑材料堆放在工地上。时间关系是指人与物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继续性,足可以认为该物为某人事实上所管领。如果只是暂时性的,则不成立占有。如在酒店使用酒杯餐具。而且台湾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对占有的认定作了说明:占有仅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为已足,不以其物放置于一定处所,或标示为何人所有为生效要件。若对于物无事实上管领力者,纵令放置于一定处所并标识为何人占有,亦不能认其有占有之事实。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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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否还须以“占有意思”为要件,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说上有主观说,客观说与纯粹客观说三种见解。找律师网解释主观说认为占有的成立须兼具事实上之管领力与占有的意思,至于此项占有意思究竟是何种意思,有学者主张须为所有人的意思;还有主张须为支配的意思;亦有主张须为为自己的意思而占有。客观说认为占有系对于物的事实管领力,不须有特别的意思,仅须有管领的意思即可,但管领的意思是管领事实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构成要素。纯粹客观说认为,占有纯为客观上对于物为事实上的管领,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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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例上,1804年的法国民法采所有人意思说。1896年的日本民法明确规定采自己意思说。德国民法采纯粹客观说,认为只要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就取得对物的占有。法律猫指台湾学者继受德国民法的思想,也主张纯粹客观说,认为不以占有意思为必要,但此种观念未被普遍接受。通说认为,占有的成立除事实上有管领力外,还须有占有的意思。其实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原来规定占有的成立须以占有的意思为要件,只是后来担心把该意思误认为是占有人知道其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因此删除了对占有意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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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只有占有而没有占用的意思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取得某物的占有,同时也就具有了占有的意思,如窃取他人财物。对“占有的意思”还需注意两个问题:首先取得占有后,维持占有也须有占有的意思。因为占有的意思体现了对物的支配状态。而且这种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具有一般占有的意思就足够了;其次,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的意思,因此取得某物的占有或维持其占有不须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只要对物有进行支配的自然能力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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