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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5]侵犯人身自由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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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1.收买行为的着手和既遂:(1)着手:与拐卖者商讨价格就是着手。(2)既遂:接收到手就是既遂。在接收到手前,拐卖者“一女二嫁”,将妇女又卖给了他人,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2.罪数问题(1)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分:后者有出卖目的而前者没有。(2)共犯问题:①甲教唆人贩子乙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定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微信law-book提醒,这是因为教唆犯是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人贩子本身就有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意图。②甲教唆乙(不是人贩子,是一般人)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与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甲同时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应数罪并罚。(3)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4)根据第242条规定,收买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并罚。收买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应并罚。注意:聚众阻碍解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不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5)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包括两种情形:①收买前就有出卖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本身就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注意规定。②收买前没有出卖意图,收买后才产生出卖意图,然后出卖,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是一种法律拟制。例如,甲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本想与之结婚,但发现越看越丑,便卖掉。对甲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意】找律师网提醒,“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仍应追究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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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第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只要侵害两种法益之一,就构成本罪。2.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人。3.拐骗手段:既包括蒙骗、利诱,也包括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4.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判断方法:看有没有收买方。5.罪数问题(1)依主观目的不同成立罪名不同:①以自己占有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骗儿童罪。②以出卖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绑架罪。其中包括偷盗婴儿。④以奸淫为目的,拐走女童,成立强奸罪(奸淫幼女)。(2)以拐骗儿童罪的意图实施拐骗后,然后又有其他行为:①拐骗儿童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儿童罪(司法解释规定)。②拐骗儿童后,又勒索财物的,定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并罚。③拐骗幼女后,又奸淫,定拐骗儿童罪与强奸罪,并罚。④拐骗儿童后,又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注意:收买被拐卖儿童,又非法拘禁,并罚。(3)以拐卖儿童罪意图实施拐卖后,然后又有其他行为:①拐到儿童后,卖不出去,又收养,只定拐卖儿童罪,不再定拐骗儿童罪。②拐到儿童后,又向家长勒索财物,定拐卖儿童罪和绑架罪,并罚。(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后,然后又有其他行为:①勒索目的没达到,便收养儿童,只定绑架罪,不再定拐骗儿童罪。②勒索目的没达到,便出卖掉儿童,定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6.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要点:(1)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以拐卖儿童罪论处。(2)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3)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4)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5)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6)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7)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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