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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简介

概述信托机构指受托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信托机构只在大、中城市建立,并需具备下列条件:确为经济发展所需要;具备合格素质的金融干部;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实收人民币资本限额等。信托机构是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信托机构的性质是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当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18世纪后现代信托业在美国兴起。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这种多边信托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根据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并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确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用和管理制度。我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业务经营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的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再次进行整顿。整顿要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自营期货,不得用负债资金发放贷款和进行实业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 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开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进行。组织形式单一信托机构单一信托机构指专业信托机构,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身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受到另一机构控制的信托机构。业务管理1、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信托业务。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发起人从事 投资信托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7)代保管业务。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0)公益信托。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和投资。2、信托机构业务经营原则1)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 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2)忠诚尽力管理信托财产的原则。3)受托人应当谨慎管理信托财产。4)禁止从业人员向客户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5)禁止从业人员议论和泄露信托业务及其他有关客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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