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工具/原料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方法/步骤
1
许可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2
许可程序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军队单位,经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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