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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补证办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驾驶证补证办理2、办理单位:成都市双流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3、办理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车管分中心窗口4、办件类型:即办件5、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发证6、承诺时限:一个工作日发证7、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发改价格[2004]28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2]558号二、法定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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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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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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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批条件(申请条件)    1、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需要参加审验学习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逾期未审验的,应先办理审验再补证;    2、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3、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需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申请时申请人驾驶证状态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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