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资质审批的办理条件: 1. 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2.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3. 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4. 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或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5. 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6. 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7. 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8. 公司内资300万以上。
影视审批材料:1. 申请报告;2.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4. 办公场地证明。5. 主要人员材料:a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b 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影视审批的基本流程: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3. 主要人员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2)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影视审批资质的材料: END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