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间风俗习惯,彩礼在我国广泛存在。在广大农村,不仅彩礼之风盛行,近年来礼金更是节节攀高。小到衣服首饰,大到高额现金等等,甚至不少农户为了面子不惜举债送礼。而一旦婚约解除,往往就因彩礼返还引发纠纷。事实上,彩礼作为风俗虽长期存在,但并不说明这种行为合法。我国法律对于收取彩礼持否定态度。《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但《婚姻法》中并未就彩礼返还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仅依靠法条规定解决类似纠纷,在现实操作中非常困难。一来,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再者,具体的彩礼数目难以认定。双方彩礼交割如果仅在双方家庭内完成,没有证人在场,更不可能有类似收据等,会导致取证难;在诉讼中,一般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而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订婚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父母、 媒人或其他人。当非女方本人控制订婚彩礼时,返还彩礼就很困难。此外,如果女方在诉讼和执行时仍未结婚,与父母和家人同住,女方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女方个人财产,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又如上款法条所列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上,如何确定“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很难断定。在类似纠纷中,媒人实际上充当着见证人、中间人甚至中介的角色。一旦提起诉讼,在媒人未列入被告的情形下,其证词非常关键。
现实案例中,对于大量的同居生活后的离婚案件纠纷中男方的彩礼主张极少获得支持。 即便在男方对婚姻不成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其返还彩礼的请求也可以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
此外,在具体操作中,一方(多是男方)为另一方(多是女方)购置的衣服、首饰等物品往往被视为赠予。在送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行为亦如此,不需要支付对价,因此此种给付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赠予合同。
现实中,因返还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有由媒人、长辈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的。毕竟,本为一场亲事结果双方对簿公堂不欢而散,谁也不愿看到。 但无论调解还是诉讼,双方都会有得有失。因此,广大农民朋友真该好好想想,彩礼这种风俗到底要得要不得,即便要保持,又该怎么保持下去。END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