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资料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帮助 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可以持复印的病历资料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行政调解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当事人先选择行政调解,有助于快速地解决纠纷获得赔偿,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起诉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速度。先行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向人民法院选择司法救济 实际上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受害者认为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在合同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是对患者生命权或健康权的侵犯。以上两种责任,患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维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者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案件事实,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医疗事故鉴定必不可少。 法律对此进行了偏向保护弱者的处理。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医疗机构要尽到前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如果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