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是人们不得不去的地方,如果有一天你放到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的东西不见了,你要找谁,你只有留意一下,难说就能帮到你!
工具/原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放在超市自助储物柜中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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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前往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储物柜中,购物结账后,取包时发现,自动存储柜已被打开,自动存储柜中已被掉换成一黑色塑料袋,其包内的手机、现金与身份证、购物卡均丢失,损失合计人民币9000余元。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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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自助存储于储物柜中的行为与超市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超市没有尽到妥善的看管义务,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故一审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900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称,其设立自助储物柜的行为是为了方便顾客,完全是无偿行为,其不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而且张某应就包内的物品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对张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其在购物时人身与财产安全,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其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张某应当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主观上也有一定过失,二审法院酌定超市赔偿张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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