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企业应当履行如下离职手续: 1.指定人员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一般来说,企业都会制作工作交接单或离职交接单,要求员工交换工作文件和各种资料、信息,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财务、各类证件和系统密码等,的欠款。交接单上必须明确记载各项交接的情况,并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常说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受雇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离职原因和工作岗位等。 3.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办理上述手续。 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理劳动交接时支付。因此,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拒绝办理的,企业可以此为由暂不支付经济补偿。 5.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