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不同的招标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作模式,对于如何决定招标方式,我们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项目的特点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进行选择,以下是两种招标方式的优缺点,可以参照趋利避险,选择出合适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优点】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合理、工期较短、技术可靠、资信良好的中标人。【缺点】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工作量比较大,耗时长、费用高,且有可能因资格预审把关不严导致鱼目混珠的现象发生。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就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例如不得限制本地区以外或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加投标等。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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