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律的目的。 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国家,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投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
非规避法律的目的。 有些隐名投资并非出于规避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隐名投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或隐名出资人不愿以自己的名义投资,或由于股权转让后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原因造成的。 对于非规避法律类的隐名持股,《解释》的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明确给予保护。但隐名投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此种隐名法的制度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对此种投资的隐名股权权益将无法收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解释》第25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应当与显名股东签订合同。 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设立或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二是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所以当事人间就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主张其享有股权时,可以证明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隐名股东要取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须符合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以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这种记载和证明必须签订书面的投资合同,合同是隐名股东证明其投资行为区别于其他,譬如借贷行为的重要条件。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一般称为隐名投资协议,或代持股协议,此类合同名称虽然各不相同,但却拥有共同实质,即都包含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持股合意,即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
当隐名股东处于自身需要,并且符合《公司法》股东条件时,如果需要从隐名股东变更出显明股东的,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自行协商,而无需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
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隐名股东的证明、股份出现了问题,还是隐名股东身份变更、股权转让都需要书面的协议或者合同的签订,稍有疏忽,可能给你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