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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解释》),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解释于9月10日开始施行。本文就其中涉及诽谤罪的部分予以展开并提供笔者观点。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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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在虚拟的公共空间发表自己的观点,任何一件事情在网络时代可以以光速向全世界传播,网络对传统社会造成的冲击可想而知。法律猫指这种冲击是全方位的,不单是对传统的经济模式的冲击,由此带来的对人类社会传统人伦道德规则、法律体制直至国家统治秩序的冲击,都是以前我们无法想象的。网络打破了之前我们现实中的屏障和藩篱,让每个网民都能公平地在这个虚拟世界里表达出自己的喜怒哀乐,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大家都成了真正的公民,说网络是一次全新的生产力革命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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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97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找律师网解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本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主要是指犯罪行为达到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等情况。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如果是过失将虚假事实当作真事进行散播,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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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溯及力的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两高的这个《解释》,表面上看它只是对原法条的字理解释,不涉及新法旧法的问题,但事实上,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在之前是处于一个有法但无法规制的状态,两高的《解释》从执行层面上看无疑起到了“新法”的效用,而这个“新法”很明显是重于之前的“旧法”的。《解释》从9月10日开始施行,这就意味着自9月10日后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将遵循《解释》的规定执行,而很多在此阶段诉至法院的案件,其犯罪事实都是发生在9月10日前的,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9月10日的“新法”的施行将会有悖刑法“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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