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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保护商业秘密(邱戈龙律师)

竞业限制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以前雇员,使其不为某种特定行为所采用的一种合同,现在在我国有大量应用的趋势。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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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restraint of trade),指对经营、受雇(劳动)等行为进行的限制,受到这种限制的经营者、雇员等不从事特定竞争行为。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夏制竞业的场合,如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另一种是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竞业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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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商业秘密,雇主与离职雇员之间可签订保密合同,在特别情况下可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产生的必要性在于:(1)雇主有商业秘密存在,而非一般的保密信息存在;(2)虽然可以签订保密合同,糟选但是雇员再就业,并且向新雇主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来雇主无法知道;(3)离职雇员、新雇主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从其产品、服务、行为中,无法察觉。

注意事项

解决上述问题单靠法律规定是不够的,单靠保密合同约定还是不足,这就导致企业在保密合同之外,再与离职职工签订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谋求彻底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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