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条款。该条款有两方面直接影响: 第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双方当事的股东,影股权转让的条件。 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否则,公司股权转让应按照新《公司法》第72条执行,即如果股权是内部转让,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也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即股权外部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规定的是股权的自由转让,股权向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并未区别对待,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转让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让方适格与否,影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而言,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申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鉴于条款。 该条款的情况(包括股权状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等),股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的股权和转让该股权的意愿,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受让该股权的意思表示等情况,以便为下一步合同内容的阐述奠定一个事实基础。
3.标的条款。 包括关于被转让股权和股权交付的条款,该条款主要表述被转让股权的状况,以及股权如何交付的问题。其中被转让股权的状况仅括转让方的出资额、股东权益及股东责任;股权交付条款则应明确约定办理政府审批、转让价款到账验证、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东名册的变更、股权过户的变更登记等事项。
4.价格条款。 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方出资额、的净资产有关系,股权转让价款的高低会受每股净资产、企业经营利润情况、市场情况等因素影响。转让股权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但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债务或其他应付款项。转让股权的价款确定问题对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都很重要,被转让股权的具体价款,价款包含的内容以及支付方式等,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5.声明和保证条款。 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救济违约和处理法律纠纷。该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诚信履约以及意思表示真实。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表述和保证转让股权合法、有效和完整,其他股东的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定。受让方的声明和保证条款主要说明和保证受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可靠等。
6.过渡期条款。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从签订之日起到股权交割日之间有一段过渡期,过渡期条款主要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过渡期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双方应确定各自的具体工作,相互协助办理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有关第三方的同意,转让方妥善经,不资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转让方签订新的重大合同或有重大投资应征求受让方同意,受让方经营管理等事项。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股权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受让方在过渡期间的利益,防止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消极经营或从事其的活动,的资产和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