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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9]行为主体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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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1.体系内容。根据大纲,本讲内容有两大类:一是自然人;二是单位。2.重要考点。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1)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2)单位的主体资格,单位与成员的关系及“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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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作为客观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客观上存在一个自然人,不探讨自然人主观方面的要素。关于自然人,主要问题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特殊地位。(一)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注意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不属于定罪身份,不是真正身份犯。因为这种身份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又如,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也不是定罪身份。【注意2】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构成丈夫贪污罪的共犯。注意:这里的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如果没有定罪身份,那么连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例如,妻子不能构成贪污罪的直接实行犯,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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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身份犯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就要从重处罚。诬告陷害罪就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量刑身份。【总结】常考的身份: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第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第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2.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3.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第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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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一)主体资格1.单位犯罪是否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找律师网的结论: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两个条件便可以:(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3.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论:可以。4.、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怎么处理?结论: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5.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有哪些?结论: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2)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注意:如果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可能属于单位犯罪。注意,这三种情形经常考查,尤其是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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