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934今日阅读:155今日分享:35

对于股东表决权的合理限制

《公司法》第42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缺陷是没有明确所谓的出资到底是股东认缴的出资还是实际出资。实际上,股东不能按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因此,公司章程应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公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
方法/步骤
1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限制股东权利的范围为股东自益权,并未指向共益权。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这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股东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股东全部权利,明显有违公平的原则,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故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2

案例:俞苗根与梁大力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上诉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宁商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瑕疵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规定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表决权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和双重性格。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亦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得到支持,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应属于赋权性限制,非强制性限制。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