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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培训之国际税收现实进展及展望

这节课将探讨国际税收现实进展及展望(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构建的发展: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迈进(二)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的新进展:“量”与“质”的突破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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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构建的发展: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迈进21世纪以来,国际商会、国际财政协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努力推动着国际税收仲裁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发展。ICC早在1959年就已开始考虑到国际税收争端的解决问题,它在促进仲裁作为合适和有效地解决税收协定争议方法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2月6日,ICC的税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一个13条的“税收仲裁标准条款”,鼓励各国在税收协定中采纳。该“标准条款”包括仲裁的启动、仲裁具体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方面内容。继ICC之后,IFA于2003年发布了它的税收仲裁草案,该草案共有8条,并附有13条相关的解释。较之ICC建议的仲裁条款,IFA税收仲裁草案有如下特色:(1)强制性仲裁程序进一步细化,而且更加灵活,例如设置了仲裁协议、仲裁员选择方面的选择性条款,充分体现意思自治。(2)规定海牙国际常设仲裁院作为指定仲裁机构,这有助于促进稳定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3)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规定缔约国不得以违反国内仲裁法、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等,有助于国际税收仲裁的顺利实现。(4)创设了仲裁程序及裁决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体现仲裁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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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的新进展:“量”与“质”的突破进入21世纪,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取得了新的突破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国际税收仲裁之于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订有税收仲裁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数量在迅速增长。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税收协定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加拿大、荷兰、墨西哥、奥地利、爱尔兰、哈萨克斯坦、以色列、新加坡、瑞士、瑞典、比利时、南非、乌克兰、巴基斯坦、拉脱维亚等国家都在其对外税收协定中订立了仲裁条款。2001年底,有38个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仲裁条款,2002年3月这一数字增为50个,2006年8月进一步上升为76个,到2007年3月则递增到87个。二是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实现了“质”的突破:初现由自愿性仲裁向强制性仲裁发展的趋势。早期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仲裁大多是自愿性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对仲裁程序的启动拥有决定权,并且须先用尽MAP.出于对待国际税收仲裁的谨慎和保守,缔约国主管当局自然尽可能避免税收仲裁程序的启动,如此,MAP久拖不决、无果而终的主要缺陷无法得到实质性改变。正因为如此,ICC、IFA、OECD等国际组织都倡导各国采用强制性仲裁,它们所拟定的税收仲裁条款都规定缔约国在MAP失败后须启动税收仲裁程序,以提高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效率。对此,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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