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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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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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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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
资质等级证书
5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
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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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核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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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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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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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物业资金和保修金缴交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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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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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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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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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到审批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4.告知结果及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快递送达。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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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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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