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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中提起分割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拆迁中的分割之诉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到底什么是分割之诉,提起分割之诉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将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讨论这个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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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想要提起分割之诉,首先要满足主体资格要求。主体资格的基本判断前提在于是否与本次拆迁最后获得的补偿款有利害关系。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利害相关人,很清楚这种企业拆迁当中的分割之诉处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在实践当中,有两种可能提起企业拆迁分割之诉的主体,其中最多的就是承租户。承租户租赁某企业的土地和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等就有了基本前提。如果这个地方要进行拆迁、动迁或征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承租户就有权利提起企业拆迁中的分割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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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即已经确定的补偿款项——由某一方跟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且可能已经拿到的补偿款。有两种情形:第一,有可能这一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款项尚未拿到;第二,款项可能已经拿到了。不管是哪一种情形,你都有权利在这个过程中提起分割之诉。因为只要签订协议,就和拆迁方确定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不管款项是否到位,都有权利提起分割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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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事实理由。从证据方面来说应该有这么两个方面:  1、证据是什么,事实理由的依据就是合同。承租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如果有关于遇到拆迁获得补偿怎么分割的具体约定,就从约定。因为这是在租赁之初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这就要遵从合同的约定。  2、实际租赁以后,对其实际添附,比如进行了装修、厂房的重建、改建、扩建等。如果说在原租赁合同当中没有约定添附,就按照“谁添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这个装修是谁做的,其补偿就应该是谁的,就算房子是租的,只要承租人做了装修,双方也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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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现状,即实际经营者是谁。企业可能有好几个营业执照并且都在进行纳税,但实际经营主体可能只有一个。尽管房东在这可能也有营业执照,但并不是实际经营主体,这就要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实际经营者。不能忘记前提——租赁合同有无特殊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这样来处理,这些做法都要建立在一个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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