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441今日阅读:27今日分享:41

怎样鉴别网络犯罪中如何界定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随着人类社会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其犯罪形式也日益多样,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该罪已有明文的规定。2013年9月5日,两高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了争议十足、褒贬不一的解释。解释第六条就是针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解释。笔者结合该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论述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对传统敲诈勒索罪的突破和扩充。
方法/步骤
1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文规定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五章的规定,侵犯财产罪基本为自然人犯罪,所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只可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法律猫解释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笔者认为敲诈勒索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由于行为人采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还包括轻微的暴力,所以往往还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此处的人身权利主要是指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自由权等等;此处的其他权益包括被害人个人生活中的各方面权益。行为人的行为是以威胁或要挟为手段,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进而达到勒索财物的犯罪目的。我国刑法之所以从立法上确立敲诈勒索罪,不仅是因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破坏了财产的流转制度,还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

2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的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威胁或要挟的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丧失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其他权益受损的危害结果,但决定实施这一行为并希望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观心理态度。刑法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限定为直接故意,便是排除了间接故意和过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本罪和他罪的重要依据。找律师网指出很多当事人基于维权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被警方认定是敲诈勒索,比如黄静诉华硕案。这类案件混淆了合法维权和非法占有的概念,将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等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刑事犯罪。随着网络发展日益家庭化、普遍化,以这类形式进行的维权会越来越多,所以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更加的谨慎。

3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具体而言,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敲诈勒索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还有学者把轻微的暴力,即暴力程度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为限,也当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二是敲诈勒索行为人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利益及其他权益;三是威胁要挟的行为与财产的转移、被害人人格利益及其他权益的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不过在以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对于上述三方面的后两个方面并没有产生影响,即被害人财产受损和行为人获得非法利益,仍将通过一般的、为大众所熟知的方式进行财产转移,如现金交付、网络转账等。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也不因此发生改变。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