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释义】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证券市场的发展迫切要求作为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咨询人员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对证券市场各相关因素的系统分析和研究,以报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布,从而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咨询机构可以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人、投资人出谋划策,帮助他们选择筹集资金、投资的最佳方案,从而有利于减少投资者的盲目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此外,咨询机构结合宏观经济因素,运用大量的事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深人研究,并在有关媒体发表分析报告文章,经营运作也起到~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占有较大比重,投资专业知识和经验相对不足,迫切需要专业投资咨询服务。如何规范这一服务行为,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尤为重要。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可以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的投资咨询服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4月1曰实施)第2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投资人或客户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机构可以就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浦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不负责任的塘动性语言。
【管辖】 投资人或客户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机构有合同关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证券投资咨询发生的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可参照适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既可能基于合同产生,继而引发合同纠纷,也可能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纠纷。因此,在案由确定上凡是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引起的纠纷都应当纳入“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由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