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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有关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且包括:化妆品,食品,医疗器械,消毒品,给产品都有相关产品目录,详情可是去实测通检测了解,或能添加右上角。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 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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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 4 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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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 为 2 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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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 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 可证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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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 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 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 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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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 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 6 个申证单元, 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 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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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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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 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 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注意事项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 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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