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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安徽地税组织开展对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税总发[2014]5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皖地税发[2014]42号等相关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策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并大幅度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是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完善税收优惠多缴税款退税程序,在信息化和税银一体化的基础上简化退税手续,尽力使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效率。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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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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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征收(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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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后,经税务机关评估、稽查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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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也不再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均视同已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无需再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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