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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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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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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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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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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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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END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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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时则按法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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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及方式。新《婚姻法》第19条对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未进行限制性规定。从法理上讲,无论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当事人均可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约定。关于财产约定的方式,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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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世界上对约定财产制采用要式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值得一提的是书面形式能直接证明约定存在与否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更好地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认定的情形。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夫妻采用口头形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且事后对约定又无争议的,该约定也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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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财产制的条件。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应具备的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依民事法律基本精神,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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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可知,法定婚龄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高,同时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其订立婚约,因此,当事人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订立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民法通则》规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进行。所以,只要无精神障碍,订立财产约定的夫妻双方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须指明的是,此处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或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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