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纪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方法/步骤
1
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审批)
2
申报人身份证明(动物检疫审批)
3
养殖档案(动物检疫审批)
4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动物检疫审批)
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动物检疫审批)
6
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审批)
7
申报人身份证明
8
原始检疫证明
9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10
分销换证动物产品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出入库台帐、违禁药物检测报告
11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注意事项
1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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