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对夫妻的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采取保全的措施,这就是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事项
离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计算标准如下: 1.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