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将二人共有房产一套留给儿子。 请问:一、如果一人先去世,则该遗嘱是否部分生效,还是要等到二人都去世才生效? 二、如为二人都去世才生效,则从一人去世至另一人去世期间,先去世者的那部分遗产是否存在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之可能?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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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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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其生效时间问题,原则上应在立遗嘱人均去世后才生效。对于以共同财产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去世后才发生效力。遗嘱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得自由行使共同财产权,但要受到遗嘱内容的拘束,不得进行与遗嘱相违背的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得变更、撤销遗嘱或订立新的遗嘱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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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中遗嘱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依合法有效的遗嘱已取得房屋产权,即使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自继承发生时已享有物权,故该遗产不存在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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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分别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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