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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转移劳动者档案的标准

李某于2005工作,2009年9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2011年8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以“李某未提前30日以,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可见,转移档案应是用人单位无条件的义务,不能因其他任何原因而不予办理。本案中,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转移档案关系。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仲裁委遂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个小时,如因特殊需要,每天加班时间也不能超过3个小时,且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6个小时。然而,农民工总是被超时加班、甚至“自愿”加班,实质还是不合理的“加班型”薪资结构在作怪。现实中,用工企业通常把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定得很低,农民工要想拿到满意的薪水,只能选择超时加班、“自愿”加班,这已是公开的秘密。一项针对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上百家企业的调查显示,72%的农民工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7.4%的农民工一年中至少有一次连续上班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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