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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证的申请步骤和要求

取得中国正式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可以申请适航证。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一下是适航证申请的步骤和要求。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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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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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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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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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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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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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进口全新航空器2.2.1 申请(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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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受理(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 (附录二)和 “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附录三)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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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颁发证件(1) 所申请的航空器经适航监察员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在现场签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2) 当适航监察员认为有必要对标准适航证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进行限制时,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在标准适航证 “备注”栏内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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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存档适航监察员应在适航证签发后30日内,将下述文件(或复印件)报适航审定司存档:(1)签署适航检查结论后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原件;(2)《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3)《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5)《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复印件;(6)《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复印件;(7)民用航空器未注册/取消注册声明;(8)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证;(9)航空器交接文书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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