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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6日,签约,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表述一:甲公交付自动扶梯。现分析如下:《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后交货,未履行付款义务,因履行交付自动扶梯义务。该表述错误。
表述二:丙公交付自动扶梯。现分析如下:甲公司、达成转让债务协议,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也未履行付款义务,履行交付自动扶梯义务。该表述错误。
表述三: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现分析如下:《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销售的同品牌自动扶梯已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介入调查。发生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合意,的付款。丙公司作为义务受让人,可以主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该表述正确。
表述四:.乙公承担连带债务。现分析如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明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就付款义务而言,甲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法律关系。该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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