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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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来讲,本罪在客观上包括下列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以上的;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