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一、恶意取得票据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恶意取得实际上又有两种情形:直接恶意取得和间接恶意取得。
二、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一般是指,受让票据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或者取得无效票据或者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包括实质上的重大过失和形式上的重大过失。
三、虽取得票据,但是否享有权利应视前手权利情形而定,主要包括:1、无偿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只列举了三种,限于:税收、继承、赠与。2、依其他法规取得票据。3、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可以参考文献: [1]参见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2]参见吴庆宝主编:《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要注意法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