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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第一条失业保险概述:(一)失业保险是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二)失业保险的征收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有:(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收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四)失业保险的费率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第二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一)单位和个人同时按照规定交费满一年;(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第三条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除享受失业保险金外,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以下待遇:(一)医保补贴:分两种情况,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每月按失业金的10%领取医保补贴,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每月按医保中心核定的最低缴纳标准报销;(二)取暖补贴,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3月享受取暖补贴,补贴标准是本人当月领取失业金的20%;(三)生育补贴,领取失业期间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失业职工生育的,按生育当月失业金的5倍领取补贴(但需要强调的是不能随意开出三期内的女职工);(四)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失业保险金的3倍。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支出失业基金支出除支付以上失业保险待遇外,还可以支付下列费用:(一)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二)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费;(三)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例如应对金融危机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第五条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职工1998年12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1998年12月以后按照实际缴费,记录缴费时间;在失业前曾调动过多次的,并且属于不同区县,需要回原单位和原社保机构核定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经核定的缴费时间与失业前一单位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第六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具体待遇标准会有变化): 领取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 核定领取月数满1年不满2年 3个月 485 满2年不满3年 6个月 485 满3年不满4年 9个月 485 满4年不满5年 12个月 485 满5年不满6年 13个月 520 满6年不满7年 14个月 520 满7年不满8年 15个月 520 满8年不满9年 16个月 520 满9年不满10年 17个月 520 满10年不满11年 18个月 555 满11年不满12年 19个月 555 满12年不满13年 20个月 555 满13年不满14年 21个月 555 满14年不满15年 22个月 555 满15年不满16年 23个月 555 满16年及以上 24个月 555 领取失业保险金第13-24个月不满17年485 满17年不满22年520 满22年不满27年555 满27年及以上590 第七条办理失业登记的流程:(一)首先企业要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及时告知,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但又暂时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为其出具(1)解除劳动合同书;(2)失业职工登记表;(3)失业登记证明书;(4)养老保险手册;(5)档案;(6)失业核定单。(二)失业职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携带以上资料到社保所办理登记手续,并从次月开始领取失业金。第八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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