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缔约方义务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在公约生效两年之内,制定并努力制定旨在履行本公约规定各项义务的实施计划; 向缔约方大会报告为执行公约采取的措施; 促进和进行POPs方面的信息交流,包括为此建立国家联络窗口; 推动和促进认识、教育并向公众提供信息,特别是决策者和有影响的团体;
鼓励和进行POPs及其替代品的研究、开发和监测工作,并支持这些方面的国际努力。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缔约方责任的规定 ,同时,《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缔约方有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公约规定的POPs的释放,即: 考虑POPs在使用方面的具体豁免和某些特定豁免,减少公约附件A所列POPs的生产和使用; 限制公约附件B所列POPs的特定可接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对DD涕按世界卫生组织指南用于病媒控制实行特定的其他限制性豁免;
限制附件A和B所列POPs的出口:(i) 到具有具体豁免或准许用途的缔约方;(ii) 到非缔约方并证明其符合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或(iii)为环境无害化处置的目的;
确保多氯联苯以环境无害化方式管理并在2025年之前采取行动消除确定的临界线之上的多氯联苯的使用;
如果国家已经注册过,确保DD涕的使用限制在病媒控制方面,并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报告该化学品的使用量;
开发和实施一个行动计划来确定附件C所列POPs副产品的来源并减少释放,包括编制和保持排放来源清单和排放量预测;中持,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使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做法(BAT/BEP) 制定战略确定附件A和B所列POPs的库存和含附件A、B、和C所列POPs物质产品,并采取措施确保POPs废物的管理和以无害环境的方式予以处置。根据国际标准和指南(例如〈控制有害物质及其处置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尽力确定可能恢复的POPs 污染场地。